秉燭談|李偉民:到底什麼是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」?路人又如何保護自己?
2024-01-12
月旦港事

很怕在香港開車,多司機心急、沒有禮貌、狼死!

為使用道路的市民擔心,特別老人家,因為香港司機從來沒有這個概念:行人,才是道路的優先使用者。小時候,我曾經給一部在斜坡風馳電掣的電單車撞到,肩骨脫落;惡夢,至今不散。

遇過太多司機,自己亂開車,還用粗言穢語罵人!

十多年前開始,我不敢開車,怕被「弱肉強食」;但是,坐的士,又是另一個可怕世界:惡爺司機、酗酒司機、騙財司機、揀客司機、嗑藥司機,神經病的也有。「鬼咩」!只要有張的士駕駛執照,就可以隨便走入的士車行,日租一架的士來「速食」。

最近有單新聞,悲痛程度,感同身受:上週,觀塘海濱道交界發生嚴重車禍,一名懷孕4個月的31歲陳姓女子,遭一輛貨車撞到,腹中胎兒先失去心跳,這位准媽媽兩天後,搶救無效也不治了。一件交通意外,兩條人命;香港的駕車者,還不快快醒覺,改變態度?

在香港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36條,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」是嚴重罪行,除了罰款外,最高刑罰,監禁10年。不過,這司機坐監10年,也賠償不了兩條人命,及意外為死者家人所帶來的終生痛苦。

在2010年,上訴庭的法官鄧國楨在一宗案件指出:「一些故意、長時段及預計必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害的極度危險駕駛行為,在意外導致有人死亡之時,必須重判,以保障大眾的安全。本庭所指的極度危險駕駛行為,包括酒後危險駕駛、在公路上高速賽車、長時間以超速駕駛,以及違反交通標誌;此外,如交通燈管制的路口衝紅燈以及一些高速切線駕駛的危險行為。」

我真的不明白,法院上述對「危險駕駛」的定義,幾乎是人類的common sense,但現實中,仍然有惡人可以對此置之不理?

在其他案件中,法院列舉了其他「衰格」危險行為:例如,藥駕或醉駕、非法賽車、不理會同車乘客的警告(我坐的士時,常常要勸告司機不要開車太快)、長時間的不良駕駛、挑釁性駕駛、駕駛者不負責任的分神(例如講電話)、自知身體不適會嚴重影響駕駛能力仍然駕駛、明知睡眠不足仍然駕駛、駕駛保養差或危險地超過負荷的車輛。

同樣地,以上也是common sense,可是仍然有「話知你死」的司機置若罔聞!

以往,在法庭打官司,常常是證人和證人之間「口同鼻拗」,各執一詞。在上述觀塘交通意外,貨車沒有安裝car cam,原本缺乏初步證據顯示意外如何發生。幸好,附近店舖有camera,可以看到意外的發生過程,才真相大白,證明孕婦過馬路前,有留意路上交通情況。

我給大家的法律意見是:在交通案件中,司機永遠為自己講好話,博法官相信自己。故此,有交通意外,不要理會「有用冇用」,立刻用手機拍攝現場。通常,理直氣壯者不怕被「影低」,只有那些狡辯的無良司機,即時無所遁形……

馬路上,司機操控車輪,但你知道自己的車輪,可以是殺人武器嗎?快快從今天起,學做好人:尊重、關懷其他手無寸鐵的路人,特別是婦孺和老人家。

(文:李偉民 香港資深律師)

*本文為作者觀點,不代表本媒體立場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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